需求是人们的本性。人类社会有多种需求,这些需求在总体上可以分成两种:私人需求和公共需求。为满足这些需求,人类生产了两种物品: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。

私人需求与公共需求

私人需求:是由单个人内在产生的、不依赖于他人而独立存在并得以满足的个人需要。私人需求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志或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划分。其中,最著名的划分方法是美国心理学家A·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论。按照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,人的需要按照发生的顺序,由低级到高级呈梯状分为5个层次:生理需要,安全需要,社交需要,尊重需要,成就需要。

人的需要一般呈阶梯状向上的倾向,如当人的生理需要得以满足后,就寻求安全、社交、尊重等需要;一旦这些需要得以满足,就会产生成就(或自我实现)需要。人的需要只有在低层次需要获得相对满足后,才能发展到较高层次的需要。但高层次的需要发展后,低层次的需要仍然继续存在,只是对行为的影响作用减低而已。

私人需求的基本特点:1,受益的内在性。一方面,一个人需求的满足不会使他人从中受益,另一方面,当用于满足需求的物品有限时,一个人需求的满足则同时排斥其他人需求的满足。2,需求的分散性。即需求的主体不具整体性,即使多个主体都具有某种需求,但其中一个主体需求的满足并不意味着其他主体也能得到满足。

公共需求:当众多(大多数)个人作为一个整体时所产生的需求。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:一,公共需求并非是一种抽象的需求,而是个人所具有的真实需要;二,这种需要并非是单个人的需求或少数人的需求,而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(如一个国家、一个城市、一个村落)多数人的需求;三,公共需求同时是一种整体需求。
公共需求的特点:第一,公共需求满足的受益外在性,即在一个人的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,其他人也可以从中受益。第二,公共需求的整体性。这种整体性表现为相互依赖性和不可分割性,即这种需求不仅是既定区域内众多个人的需要,也是众多个人(或所有人)不可能分散或单独得到满足的需求。

公共商品:指满足公共需要的物品。公共商品由英文“Public goods”翻译而来,由此也可译成公共品、公共物品、共用品、公共财货等。

私人商品:是指能够由市场机制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总称。私人商品的特点是消费的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。消费的排他性:即一个人对某个商品的消费,必然阻止或排斥他人对这个商品的消费。消费的竞争性:既当增加一个消费者时,如果商品供给既定,则必然降低原有消费者的消费水平;如果增加商品供给,则必然增加其供给成本。换言之,在保持既定消费水平不变的情况下,任何私人商品消费者的增加就必然要求增加这种商品的供给。对私人商品而言,某一种商品的总量等于所有消费者拥有和消费的该商品数的总和,这意味着私人商品具有可分性和可加性。
对公共商品而言,X=Xi,即对于任何一个消费者来说,他消费的商品数量就是所有消费者消费该商品的总量。这意味着公共商品没有可分性和可加性。由此可见,公共商品的效益牵涉到不可分割的整体效果。
公共商品的两个基本特征:1,非排他性,即一个人对一种公共商品的消费,无法排斥他人对同一个商品的消费。2,非竞争性,当增加一个公共商品的消费者时,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消费水平。因此,公共商品是一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,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。相反,私人商品则是只有获取他的人,才能对他进行消费的物品。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,消费的非竞争性是公共商品最重要的标志。当一种商品趋于变成私人商品时,其主要特征首要表现为逐渐增加的消费竞争性,此外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排他性。
除了以上基本特征外,公共商品还可能表现出下面的特性:1,生产或提供的不可分性。即要么向所有人提供,要么不向任何人提供。2,规模效益较大。3,初始投资大。4,具有自然垄断性。

公共商品还具有一定的地域性。

纯粹公共商品与混合商品

纯粹公共商品:完全用于满足公共需求;并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。国防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纯粹公共商品,其消费完全没有排他性和竞争性,其他如指示灯、航标、路标等等也都是纯纯粹公共商品。
混合商品: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共需求,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私人需求;同时,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或一定的竞争性。教育、文娱、有限电视、道路等都是混合商品的典型例子。

实际上,大部分混合商品在消费上都具有竞争性,即存在着出现“消费拥挤”的可能。
用拥挤函数可表示为:Ug=G/Nᵃ
Ug表示单个人消费商品g的效用,G表示商品g总效用,N表示消费商品g的人数,a表示拥挤系数。
当g为纯粹公共商品时,a=0,则Nᵃ=1,这时每个人从商品g中得到的效用不受消费者人数的影响。
当g为纯粹私人商品是时,a=1,则Nᵃ=N,这时,每个人从商品g中得到的效用为G/N。消费人数的增加将导致每个人的效用以相同比例减少。
当g为混合商品时,0<a<1,这时,每个人获得的效用将会随着消费人口的增加而减少,但效用减少的比例小于消费人口增加的比例。
由此可见,一种商品之所以是混合商品,首先是因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共需求,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私人需求;其次,混合商品在某种程度上又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或排他性。
根据公共商品的基本特征,我们可以按以下步骤来判定一种商品是否是公共商品:

首先,判断该物品在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。如果有竞争性,则再进一步分析,看是否具有排他性。如果具有排他性,则该物品为私人物品。
如果该物品既具有非竞争性,又具有非排他性,则属于纯粹公共商品。
如果该物品有竞争性,但又有非排他性,或者该物品具有排他性,但又有非竞争性,简而言之,该物品仅具有其中一个特征,则称其为准公共商品(quasipublic goods)或混合商品( mixed goods)。

根据上述判定方法,可以发现,整个社会的物品可划分为三类,即纯粹私人商品、纯粹公共商品和混合商品。
